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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字[2004]58号)关于区直房改办新新小区综合楼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8
核心提示:关于区直房改办新新小区综合楼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桂造价函字[2004]58号建设单位:广西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总承
 关于区直房改办新新小区综合楼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字[2004]58号


建设单位:广西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总承包单位: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
    你们单位关于区直房改办新新小区综合楼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玻璃幕墙部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应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结算,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按分包合同约定结算。
    幕墙工程量计算应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约定执行定额,则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如不执行定额,则按合同约定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2、施工措施费部分:转换层施工增加的顶木和板材,如原合同无规定,则按周转材料计算有关费用。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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