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士康南宁科技园一期厂房和附房工程高大模板及钢支撑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8]13号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富士康南宁科技因一期工程(包括B05仓库、B06厂房、B07厂房、B08厂房、B23附房、B24附房)高大模板及钢支撑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缺高大模板及钢支撑子目,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按普通模板计价,中标后承包人按规定编制了高大模板专项方案并通过了专家论证,且经发包方同意监理审核后实施,属工程变更。因此,符合高大模板条件的模板及钢支撑项目可以按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子目做补充定额计价,但应扣除原投标报价中的相应费用。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