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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8]15号)关于桂平市华源化工市场13# 16#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7  浏览次数:13
注:摘自《贵港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5期第3页 

关于桂平市华源化工市场13#16#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8]15号

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桂平市华源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桂平市华源化工市场13#、16#楼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定额人工费调整问题。该工程为可调价格合同,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人工费不得调整,若双方无其他约定,则应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文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混凝土及使用其制作成构件的有关费用结算问题。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业条款23.2(2)”和《混凝土价格调差补充协议》约定,该工程混凝土及使用其制作成构件的有关费用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1.混凝土价格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签字确认。
      2.混凝土及使用其制作成构件的有关费用应按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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