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海市南南大酒店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字[2001]32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海市南南大酒店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楼顶旋转厅外墙搭设的悬挑外脚手架:如该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普通外墙脚手架规定计算。
二、关于199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建筑经济信息》中钢模的信息价,根据区总站对各地(市)造价站材料信息价的发布要求及全区各地(市)的习惯做法,钢模的价格中应包含钢支撑、零星卡具等附件的价格。如各附件中价格变化太大,则可采用单列形式发布。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