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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字[2004]59号) 关于青秀山东来居住宅护壁工程结算问题复议函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9
核心提示:关于青秀山东来居住宅护壁工程结算问题复议函的答复桂造价函字[2004]59号广西建隆工程造价招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
  关于青秀山东来居住宅护壁工程结算问题复议函的答复

桂造价函字[2004]59号


广西建隆工程造价招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请对"关于青秀山东来居住宅护壁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的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筑工程材料质量"双控"的内容请另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的其他直接费中检验试验费的内容详见P8(2)其他直接费第⑤条。
    在定额中的检验试验费是按施工企业自有试验室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考虑的,不具备条件的施工企业把相应的检验试验另行委托给有资格单位完成,不得再计算费用。但是施工企业已提交了相应的检验试验资料或已有材料质保单后,而建设单位或质监部门还要求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检验试验,且结果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另外建设单位或质检部门要求施工单位完成检验试验费未包括的内容,也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该工程冠(环)梁应按原复函规定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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