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春晖花园幕墙后加预埋件及脚手架计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9〕44号
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南宁春晖花园幕墙后加预埋件及脚手架计价问题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幕墙后加预埋件问题
该工程执行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及其补充定额,根据补充定额第十章说明五规定:"幕墙子目均不包括预埋件,如发生时,其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后加预埋件,可按实际发生计算。
二、脚手架计价问题
1.该工程玻璃幕墙在主体施工后才分包并出设计方案,若因玻璃幕墙造型设计造成装修时须对原有脚手架进行改造的,改造费用可另行签证计算。定额脚手架子目按施工单位自有编制,不考虑市场租赁情况。因脚手架改造造成工期延长,未超过合同总工期的,脚手架费用不调整。
2.对于因空调机房桩基础施工、市政道路及该工程A区东侧给排水系统施工、临时设施搬迁、A区南面和西面设计变更增加装饰钢柱、钢梁等非施工单位原因,需拆除部分主体脚手架,搭设装修脚手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计算主体脚手架及装修脚手架,确定数量并办理签证。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