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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8]31号)关于南宁三中国际学校项目措施费调整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8  浏览次数:17
 注:摘自《贵港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1期第1页
 
关于南宁三中国际学校项目措施费调整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8)31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南宁三中国际学校项目措施费如何进行调整的函收悉。根据工程建设各方在协调会上反映的意见及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合同约定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及2005版消耗量定额等有关规定计价。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方工程变更及工程量误差引起合同内工程量增加,若双方无其他约定,措施
费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4.7.4的规定进行调整。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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