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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8]42号) 关于材料调差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8  浏览次数:16
 注:摘自《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9年第2期第9页
关于材料调差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8]42号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征询是否可以材料调差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南岸:清川大桥-五象大桥)护岸工程(青川大桥-白沙大桥)标段专用合同条款11.1约定,市场价格波动可调整合同价格,调整方式为“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主要材料外,材料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变动……”。且在合同专用条款10.1第4点已明确了本工程可调整材料为砂、石、水泥、钢材、油料,故该工程的砂、石、水泥、钢材、油料价格均可按合同专用条款10.1第4点约定进行调整。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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