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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8]45号) 关于南宁市富乐新城廉租房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8  浏览次数:9
注:摘自《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9年第2期第10页
 关于南宁市富乐新城廉租房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8]45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宁市富乐新城廉租房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该工程协调会上建设各方的意见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建安劳保费问题。建安劳保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包含在社会保险费中,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规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须按照有关费用定额计取,不得调整。该工程在竣工结算时,按建设工程有关费用定额计取的建安劳保费与建设单位向建安劳保机构缴纳的建安劳保费之间的差额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款中结算。
    二、检验试验费问题。本工程《富乐新城廉租房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7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费用从承包人合同款项中支出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的约定,检验试验费应按有关规定计算,不乘以下浮系数。
    三、人工费调整问题。本工程协议书约定合同价为经财政认可的施工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编制审定的上限控制价乘以(1-中标下浮系数),若合同文件对于上限控制价编制完成后的施工期间发生政策性调整无约定,人工费调整可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乘以下浮系数。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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