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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9]24号) 关于广西食品药品检验所异地新建食品检验综合实验室项目工程结算若干材料设备定价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8  浏览次数:11
注:摘自《贵港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9年第9期第3页 
 关于广西食品药品检验所异地新建食品检验综合实验室项目工程结算若干材料设备定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9]24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广西食品药品检验所异地新建食品检验综合实验室项目工程结算若干材料设备定价的函收悉,根据所提供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第23.2.3条约定,“……其中材料价格有投标价的按标书……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部门审定为准”。对于新增无信息价的材料,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办理了材料价格签证单,但因签证单上建设单位意见栏明确最终结算价格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为准,且签证价格与施工单位提供的本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发票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故此签证单价格不宜直接作为结算价。建议合同约定的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材料购销合同或发票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合理费用办理结算。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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