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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9]32号) 关于南宁国际会展中心改扩建工程配套设施项目建筑垃圾外运计价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8  浏览次数:15
注:摘自《贵港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9年第11期第5页
 关于南宁国际会展中心改扩建工程配套设施项目建筑垃圾外运计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9]32号
广西南博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南宁国际会展中心改扩建工程配套设施项目(1#、2#、3#地块)建筑垃圾外运计价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总承包专用合同条款7.2.12约定进场施工后承包人施工现场的清理由承包人承担,但未约定建筑垃圾的具体弃置地点,因此应按《关于建筑垃圾外运费用及其消纳费计价的有关规定》(桂造价﹝2017﹞19号)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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