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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9]43号)关于五象新区交投大厦项目临时设施二次建造计价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8  浏览次数:11
  注:摘自《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9年第11期第16页
关于五象新区交投大厦项目临时设施二次建造计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9]43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五象新区交投大厦项目临时设施二次建造计价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施工前,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场地搭建了临时设施,后因市政道路施工,应有关部门的要求已搭建的部分临时设施需进行拆除并清场(详《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金融街道路综合改造提升工程等项目建设专题协调会议纪要》﹝2017﹞165号),是有经验的工程师无法合理预见的,属非承包人原因。因此,若双方无其他约定,该工程由此发生的临时设施二次建造费应由发包人负责,具体费用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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