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港市翰林世家二期有关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9]47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贵港市翰林世家二期(5#、6#、7#、8#)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发承包双方的意见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合同约定按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消耗量定额》及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计价。
一、该工程的空调板、阳台、栏杆等构件凸出的钢筋混凝土装饰线混凝土及模板应套小型构件子目。
二、该工程阳台、空调板的外立面贴面砖和凸阳台处的空心砖装饰柱贴面砖应套柱(梁)面相应子目。
三、该工程凸阳台处的空心砖装饰柱侧内抹灰,若装饰做法与内墙相同时,按内墙面装饰计算;不同时,按柱面装饰计算。
四、该工程阳台边梁、栏杆反边抹灰应套零星项目抹灰子目。
五、该工程屋面40厚C25UEA补偿收缩混凝土保护层应套屋面混凝土防水层子目。
六、若该工程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外脚手架施工实际从地下室顶板面开始搭设,则该工程外脚手架高度从地下室顶板面至女儿墙顶面高度计算;凸出女儿墙上造型柱的外脚手架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或实际搭设高度计算。
七、该工程内墙15厚M15水泥砂浆保护层抹灰应参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消耗量定额》相应子目做补充定额计价。
八、若工程工作联系函(编号:联字2018-006)属实,其内容应作为结算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