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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9]51号)关于广投昕境项目A栋住宅楼D栋办公楼及AD栋地下室工程检验试验费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8  浏览次数:18
注:摘自《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9年第12期第12页
 关于广投昕境项目A栋住宅楼D栋办公楼及AD栋地下室工程检验试验费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9]51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投昕境A栋住宅楼、D栋办公楼及AD栋地下室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你公司反映的意见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2.1.1与通用条款8.4.2条的约定不一致,根据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5和专用合用条款1.5中的“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约定,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2.1.1约定,执行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等有关文件,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未包含检验试验费,工程建设中的检验试验费应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检验试验机构(或委托承包商代为支付,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相应项目中列支。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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