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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20]16号 )关于广西医科大学东盟国际口腔医学院北地块计价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8  浏览次数:16
 注:摘自《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0年第8期第14页
关于广西医科大学东盟国际口腔医学院北地块计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20]16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宁三中国际学校项目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该工程建设各方在协调会上反映的意见及有关资料,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该项目部分单体的中文字(或英文字)清单项目缺漏项计价问题。若缺漏项中文字(或英文字)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计算规则等与中标的学生食堂单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相同,做法一致,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约定和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缺漏项中文字(或英文字)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可按中标的学生食堂单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价。
        二、该工程旋挖桩项目若因非承包商原因发生设计变更及重新进行桩基优化出图,导致已标价中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发生变化且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应按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一)(3)的约定及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原综合单价。
        三、该工程深层搅拌桩计价应按《关于南宁三中国际学校项目工程深层搅拌水泥桩综合单价问题的复函》(桂造价函﹝2015﹞4号)执行。
        四、《关于南宁三中国际学校项目工程措施费调整问题的复函》(桂造价函﹝2018﹞31号)中的“措施费调整”是指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方原因的工程变更导致相应措施费增(减)的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无漏项和工程变更的措施费,应按原合同约定计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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