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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20]21号)关于中马产业园区启动区标准厂房(二期)及配套设施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8  浏览次数:15
 注:摘自《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0年第8期第18页
关于中马产业园区启动区标准厂房(二期)及配套设施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20]21号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马产业园区启动区标准厂房(二期)及配套设施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墙面、屋面板由原钢骨架轻型板变更为压型钢板夹芯板,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付诸实施并验收合格,若无其他约定,来函问题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防火涂料问题。应设计单位要求,变更后的压型钢板夹芯板需涂刷防火漆(详工程联系函,编号:2016-052、2016-058;屋面板平面布置图,图号JG-08A),属设计变更。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2.3条的约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强制性条文4.1.2及8.2.1条的规定,防火涂料应按合同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二、防腐涂料问题。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图纸问题解答会议纪要》(2017年1月3日)的情况属实,可参照本复函防火涂料的原则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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