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凤城大酒店装饰工程结算及装饰人工工资有关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字[2005]11号
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凤城大酒店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结算及人工工资的两份请示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该工程《施工合同》中,甲乙双方未就计算工程造价时套取何种定额作出约定。但在"6、竣工结算"之"6.1"款中双方约定:"审计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价进行"。
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简称"98土建定额")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简称"02安装定额")由自治区建设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联合颁布,按照规定日期开始执行。
以上定额由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布,是全区统一的建筑工程计取费用的基础和依据,具有指令性。因此,当《施工合同》没有特殊规定时,建筑(含装饰工程)应执行以上定额,且在执行以上定额时,定额人工工资21.83元/工日不得调整。
根据你公司送来的该工程《改造预算》,并考虑酒店高级装饰工程的实际情况,工程中确有部分项目(子目)超出上述定额"工作内容"和允许调整换算的范围,不宜套用定额。对于这些项目(子目),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有关单价、签定"补充协议"进行结算。不套用有关定额的项目(子目),其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工资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不再执行定额人工工资21.83元/工日的价格。
如甲乙双方就定额外的有关单价协商不成,产生争议,则按照《施工合同》有关争议条款解决。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