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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字[2005]11号) 关于凤城大酒店装饰工程结算及装饰人工工资有关问题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8
核心提示:关于凤城大酒店装饰工程结算及装饰人工工资有关问题的答复桂造价函字[2005]11号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凤
  关于凤城大酒店装饰工程结算及装饰人工工资有关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字[2005]11号


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凤城大酒店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结算及人工工资的两份请示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该工程《施工合同》中,甲乙双方未就计算工程造价时套取何种定额作出约定。但在"6、竣工结算"之"6.1"款中双方约定:"审计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价进行"。
    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简称"98土建定额")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简称"02安装定额")由自治区建设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联合颁布,按照规定日期开始执行。
    以上定额由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布,是全区统一的建筑工程计取费用的基础和依据,具有指令性。因此,当《施工合同》没有特殊规定时,建筑(含装饰工程)应执行以上定额,且在执行以上定额时,定额人工工资21.83元/工日不得调整。
    根据你公司送来的该工程《改造预算》,并考虑酒店高级装饰工程的实际情况,工程中确有部分项目(子目)超出上述定额"工作内容"和允许调整换算的范围,不宜套用定额。对于这些项目(子目),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有关单价、签定"补充协议"进行结算。不套用有关定额的项目(子目),其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工资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不再执行定额人工工资21.83元/工日的价格。
    如甲乙双方就定额外的有关单价协商不成,产生争议,则按照《施工合同》有关争议条款解决。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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