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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20〕32号)关于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24
  注:摘自《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0年第12期第24页
关于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20〕32号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工程总承包部:

你司关于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工程排污费及有费率区间项目计费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程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工程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在我区费用定额未作出调整之前,仍按原费用定额的取费规定及取费标准计取。
二、有费率区间项目费率取值问题。根据我区现行费用定额 “适用范围、计算规则及取费费率”的有关规定,若该工程属比较特殊工程,你们可根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复杂程度及业主特殊要求等在费率中值至上限值间选择,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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