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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20】41号)关于北部湾大厦主体工程建安劳保费计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19
 注:摘自《贵港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1年第4期第7页
关于北部湾大厦主体工程建安劳保费计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20】41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部湾大厦主体工程建安劳保费计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不含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为建安劳保费组成部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通知》(桂政发〔2019〕20号)文件精神,该工程在竣工结算时,建安劳保费(含应缴未缴)不再上缴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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