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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21〕22号)关于广西社会福利院二期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50
注:摘自《贵港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2年第5期第8页 
关于广西社会福利院二期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21〕22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广西社会福利院二期工程竣工结算有关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因地勘资料与实际不符导致机械成孔灌注桩(包括钻冲孔桩和旋挖桩)成孔时塌孔而增加护壁泥浆的计量问题。现行定额中机械成孔灌注桩的护壁泥浆是按正常情况考虑的,泥浆的运输工程量按成孔体积以立方米计算;若该工程支护桩和工程桩采用机械成孔灌注桩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地勘资料与实际不符导致塌孔,须增加护壁泥浆工程量,增加部分的护壁泥浆工程量可按超灌混凝土量除以1.319折算成桩的实际体积计算。
      二、外购成品泥浆运输费用计算问题。现行定额中机械成孔灌注桩的护壁泥浆均按现场制作考虑,若该工程支护桩和工程桩采用机械成孔灌注桩施工,项目现场不具备造浆条件,须外购成品泥浆的,外购成品泥浆运输费用可以按“工程联系函(编号010、163)”约定及工程实际情况计算。
      三、租赁柴油发电机的柴油计价问题。合同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计价;合同文件没有约定的,柴油发电机的柴油费用应由发承包双方实事求是办理签证计价。
      四、建筑垃圾外运计价问题。该工程招标文件第五章3.16条约定:“建筑垃圾处置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结合工程量清单综合考虑。”但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列有相应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关清单项目亦无相应描述。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的规定及我区工程计价等有关规定,该工程发生建筑垃圾外运属于清单漏项,应按《关于建筑垃圾外运费用及其消纳费计价的有关规定》(桂造价〔2017〕19号)执行。
      五、材料价格调整问题。该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1.1约定允许调整的材料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因此,表中价格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材料均应进行调价。表中未注明风险系数的材料按风险约定未明处理,建议发、承包双方参照“计价规范广西细则”9.8.2条规定执行。
      六、使用不同品牌档次电线电缆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问题。若该工程实际采用电线电缆的品牌档次与工程量清单项目描述的品牌档次不同,且导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发生变化,应调整相应综合单价;若该工程实际采用电线电缆的品牌档次与工程量清单项目描述的品牌档次相当,不应调整相应综合单价。实际采用电线电缆的档次与工程量清单项目描述的是否一致,应由发承包方根据该工程实施情况、相关签证及建筑材料市场反映、价位等确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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