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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21〕23号 )关于防城港市沙潭江生态科技产业园启动区一期工程园区配套路网工程建设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15
注:摘自《贵港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2年第5期第9页 
关于防城港市沙潭江生态科技产业园启动区一期工程园区配套路网工程建设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21〕23号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请求调整防城港市沙潭江生态科技产业园启动区一期工程园区配套路网工程建设材料价格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3.7条约定:在合同执行期间,随劳务、材料影响工程施工成本的任何其他事项的价格涨落而引起费用增减时,合同价款不会因此而调整(政府有明文规定的外)。上述约定是基于本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而言的,若实际因施工场地未能及时交付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严重超出合同工期,致使原合同约定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9.8.3条规定协商调整材料价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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