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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22〕7号 )关于EPC总承包项目暂估价结算问题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28
注:摘自《贵港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2年第12期第7页
 关于EPC总承包项目暂估价结算问题复函
 桂造价函〔2022〕7号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陆川县北部片区村级污水处理和陆川县珊罗镇、平乐镇污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暂估价结算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根据本工程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中标后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经陆川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评中心”)评审及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财评中心在施工图预算评审时未对部分设备进行定价,而是将其列为“暂估价”。并且,本工程合同及财评中心评审意见均未明确将此“暂估价”作为该部分设备结算上限价。
       至于业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桂建发〔2020〕4号),认为财评中心评审时所列的“暂估价”作为该部分设备结算上限价问题,我站认为存在理解上的错误。因为该文件中的“暂估价”是指招标时根据项目情况估算出的合理金额,实施过程将“暂估价”作为该部分项目的最高额度进行限额设计,并按实结算,与本工程财评中心所列的“暂估价”概念有所不同。且桂建发〔2020〕4号文于2020年6月起实施,本工程已于2019年5月完成施工图预算评审,本工程不适用于该文件。
       综上所述,本工程不存在“设备结算价格不得高于暂估价”的限制,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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