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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22〕10号 )关于柳州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柳东物流中心项目建安劳保费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19
注:摘自《贵港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第1期第21页 
关于柳州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柳东物流中心项目建安劳保费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22〕10号
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柳州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柳州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柳东物流中心项目建安劳保费结算咨询函收悉。根据该工程建设各方在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交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3.1.6规定,规费及税金必须按国家或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建安劳保费作为规费的组成部分,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取。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通知》(桂政发〔2019〕20号)文件精神,该工程在竣工结算时,建安劳保费(含应缴未缴)不再上缴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因此,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费用定额计取的建安劳保费与建设单位向建安劳保机构缴纳的建安劳保费之间的差额,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款中结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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