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中山路旧城改造Ⅱ地块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字[2005]20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南宁市中山路旧城改造Ⅱ地块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类似你公司提供的图纸"D栋高层住宅27轴~1/30轴交2/P~1/R轴单元组合的外墙之间的留空部分"不属于天井。其外墙脚手架应按90土建定额P58(四)第3条规定计算。
二、该工程因甲方原因停工造成部分外墙脚手架两次撘拆问题,只能计算一次搭拆费用,但应增加停工期间脚手架周转材料的摊消费用。摊销费用按搭设面积和相应的建筑物檐高及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三、甲方签收的签证单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确认,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逾期应视为已被确认。
四、利息和劳动保险费,如该工程合同文件没有约定的,应按费用定额规定计算。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