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钢筋  脚手架  桂造价函  运输  垂直运输  防水    窝工    砂浆 
客服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定额答疑 » 广西定额答疑 » 正文

(桂造价函〔2023〕13号)关于崇左市城南二路工程路基、排水、交通施工B标段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56
注:摘自《贵港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第12期第23页 
关于崇左市城南二路工程路基、排水、交通施工B标段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23〕13号
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崇左市城南二路工程路基、排水、交通施工B标段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凡2015年1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5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作改变。”的规定是针对常规项目的。本项目于2010年4月签订施工合同,因业主征地拆迁未能按时完成,导致施工单位于2017年12月才进场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已大幅上涨,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故不适用上述规定。另外,崇左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调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差的方式重新确定清单单价是计算因延迟开工对施工单位造成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有效方式,故工程结算审核时不应改变已审核确定的预算清单综合单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3年7月17日
 
 
[ 定额答疑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定额答疑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网站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 桂ICP备2023000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