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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23〕15号)关于南宁市荔英小学项目停工期间费用计算存在争议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46
注:摘自《贵港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第12期第22页
 关于南宁市荔英小学项目停工期间费用计算存在争议的复函
桂造价函〔2023〕15号
广西南宁晟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诚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南宁市荔英小学项目停工期间费用计算存在争议的函》收悉。根据该工程建设各方在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交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由于建设单位资金无法落实等问题,该工程于2021年12月停工至今,属于发包方违约情形的,应根据该合同专用条款16.1.2(2)点、通用条款16.1.2及7.8.1“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的约定,计算补偿费用。
    二、施工方在工程款拖延支付超过3个月后,于2021年12月12日向建设单位提交停工申请并要求对停工造成超期租用的钢管、塔吊、施工电梯等支付补偿费用;在2022年3月后每月向监理、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量及费用签证,监理及建设单位均有签字回复。该签证发生事项属于上述合同约定情形的应予以计算,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该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市场实际与第三方租赁公司协商补偿费用。
    三、现场管理人员工资费用。建设各方应核实停工期间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留在现场并仅为该项目服务的管理人员数量;工资发放金额计算建议结合实际发放情况,如银行流水,当地工资标准组成等,但奖金、津贴补助等不属于工资组成的则不应考虑。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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