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某校区建设项目为固定总价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五合新校区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初步勘察报告(YKC20-064)》(以下称“初勘”)与开工后提供的《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五合新校区建设项目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南勘2021-134)》(以下称“详勘”)不符,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该工程“初勘”把部分强风化硅质岩④归到中风化石灰岩夹硅质岩⑤层中不正确。
根据该工程通用条款2.3和1.12条第二款的约定,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对于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21.1“(1)承包人应根据现有的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2)施工过程不对土石方类别、……进行费用签证,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的约定,是基于发包人提供的勘察报告是正确时遵循的约定,如提供的勘察报告是错误时,则应遵循上述通用条款的约定,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