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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166)—材料价格基期的争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5  浏览次数:20
  摘自:(东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8月97、98页
       某科技孵化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 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 2022 年 5 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 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 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施工图预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 17.1.1(1)条约定,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造价机构根据承包人提供的经招标人及审图机构审核同意后的 设计施工图纸,按清单规范、相关造价文件及 2018 年广东省工程 计价依据编制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材料单价执行市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站公布的材料信息价及市场价格。施工图预算审核过程中, 发承包双方对材料基期价格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 17.1.1(1)条约定,施工 图预算编制发生在设计施工图纸经招标人及审图机构审核同意之 后,故材料价格应采用施工图审查通过日期(2022 年 9 月 26 日) 对应当期即 2022 年 9 月的市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
      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是基于基准日期对应的自身企业各种因 素进行投标报价的,且合同专用条款第 17.1.1(1)条并未约定施 工图预算执行哪一期市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因此施工图预算 的材料价格应采用合同基准日期对应当期即 2022 年 4 月的市建设 工程材料综合价格。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材料单价执行市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但未约定具体价格基期, 属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因事关发承包重要权益,建议 双方结合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3 号文。如有不同 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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