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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170)—定额动态调整能否作为 编制预算依据的争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5  浏览次数:27
       某公寓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 年 9 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 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 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定标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27 日,2022 年 10 月 10 日广 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 态调整的通知(第 16 期)》(粤标定函〔2022〕190 号)(以下 简称“190 号文件”)调整了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子目消耗 量,编制预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是否执行调整后的旋挖成孔灌注桩 入岩增加费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定标时间早于 190 号文件发布时间,表 明承包人在投标时是按调整前定额考虑报价,且本工程灌注桩完 工时间也早于 190 号文件发布时间,故施工图预算应按调整前的 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采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装 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以下简称“2018 房建定额”)编制预算, 190 号文件发布的定额调整内容属于 2018 房建定额的一部分,且合同内并无条款明确说明施工图预算编制期间不可使用定额补充 或勘误资料,故施工图预算可以按调整后的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三、造价站观点
       190 号文件是对 2018 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 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但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经合 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 2018 房建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目前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预算 成果文件尚未经双方确定,且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基于投标当期的 定额子目进行报价,合同也未约定中标后不执行补充或勘误的定 额,故 190 号文件应作为本工程预算编制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4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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