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才公寓项目,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联合体承包人,于2021年9月24日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预算组价确定,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本工程定标日期为2021年8月27日,2022年10月10日省标定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6期)》(粤标定函[2022)190号)(以下简称“190号文件”)调整了旋挖灌注桩入岩增加费子目消耗量,编制预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是否执行调整后的旋挖灌注桩入岩增加费子目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本工程中标时间早于190号文件发布时间,承包人在投标时是按调整前定额考虑报价,且本工程灌注桩完工时间也早于190号文件发布时间,施工图预算应按调整前的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承包人意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采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编制预算,190号文件发布的定额调整内容属于2018房建定额一部分,且合同内并无条款明确说明施工图预算期间不可使用定额补勘资料,故可以使用。
造价站意见:190号文件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但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2018房建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目前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预算成果文件尚未经双方确定,且招标文件并无明确投标人基于当期定额子目进行报价,合同也未约定不执行补充或勘误的定额,故190号文件应作为本工程预算编制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4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