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培训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 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 年 4 月签订的施工总 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 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图纸结构说明中,砌体构造柱、水平系梁、墙体拉结筋等 钢筋均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预留(以下简称预留筋)。但在图纸 会审过程中承包人提出“采取预留钢筋方式操作困难、预留筋位 置难以保证、影响砌筑施工质量,可否将预留钢筋调整为后植筋”, 设计人员答复“植筋技术上可行,需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做植筋 拉拔试验,施工单位编制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实际施 工过程中,承包方编制了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审批完成,现场也按 植筋方案进行施工并完成植筋拉拔试验,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于 能否计算植筋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虽然图纸会审答复为植筋技术上可行,但不认 为属于变更,也未出具变更通知单,预留筋改为植筋为承包人的 施工措施,因此不计算植筋费用。承包人认为,现场已根据图纸 会审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要求实施植筋并完成相关检测,应计算 植筋费用。
三、造价站观点
本工程图纸会审答复为“植筋技术上可行,……审批后实施”, 参建各方在图审会签栏中签名盖章确认,且植筋方案经审批后实 施,事实上应视为工程变更,故应按合同中工程变更的条款约定 予以计算植筋相关费用,并完善相关手续。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5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