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培训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 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 年 4 月签订的施工总 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 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塔吊基础采用板式基础,招标清单“垂直运输”项目 特征仅描述为“综合考虑高度”,未对塔吊基础特征及其计价规 定进行描述,发承包双方就塔吊基础是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投标报价说明,综合单价应结合施工方案 进行报价,本工程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已包含塔吊基础,且承包 方在实施前并未根据合同中变更的条款约定,向发包人申报措施 方案调整及费用,因此塔吊基础不应另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根据“垂直运输”清单的特征描述内容,该清 单中不包含塔吊基础费用,故塔吊基础费用应另计。
三、造价站观点
虽然“垂直运输”清单的特征描述内容未包含对塔吊基础的 描述,但根据本工程采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 范》GB50854-2013 中“垂直运输”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垂直运 输机械的固定装置、基础制作、安装”,可见塔吊基础的费用已 包含在垂直运输综合单价内,不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5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