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 年 9 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 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 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对发生工程变更引起承包人已完成工程返工进行现场 签证,发承包双方对返工的人工费用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现场签证变更计价按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工程变 更签证管理要求执行。
承包人认为,由于签证变更属于零散子项,涉及金额小,若用 定额组价的人工费用远低于现场实际投入成本,该部分的人工费应 按照实际支付费用计算或者按计日工计取。
三、造价站观点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已完工程返工并且给承包人造成经 济损失和(或)工期延误事件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补充条款“工 程变更签证管理要求、价差调整及结算约定”的相关约定 向发包人 提出包含人工费用在内的补偿和(或)延长工期。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2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