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西水厂二期工程材料结算价格确定的复函
桂造价函字[2005]26号
柳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柳西水厂二期工程材料结算价格确定的请示"函收悉。根据你公司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1、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的取定,原则上是按建设方与施工方所签施工合同中的约定作为结算依据。根据你公司与施工方所签定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柳西水厂二期工程的结算应该以柳州市造价管理站颁布的同期材料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2、据查,柳州市造价管理站颁布的价格信息,在1999年第3期前,均为适用于90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价格信息(即按"桂建标字[90]01号"文中规定进行计算的)。而柳西水厂二期工程是在99年前就已经结清材料款。因此,工程材料价格无须分段执行"桂建标字[1990]01号"文与"桂建标字[1996]12号"文。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