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东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7月118、119页
争议案例分享(158) 变更前综合单价确定的争议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 年 9 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 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 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补充条款第 6.5.2 条约定,当变更清单工程内容与 中标清单内容有相同或相似清单项目时,先计算变更清单的中标综 合单价与招标控制单价按投标净下浮率下浮后的综合单价的差值, 再乘以变更工程量得出变更合价,如变更合价的绝对值≥10 万元 时,该变更单价按第 6.5.2.2 款执行。而合同补充条款第 6.5.2.2 款约 定,工程内容与清单内容无相同清单子目的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2018)》重新组价乘下浮率确定。执行上述条款计 算变更费用(变更后价款-对应的变更前价款)时,发承包双方就 绝对值≥10 万元时变更前综合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单价均按合同补充条款第 6.5.2.2 款约定重新组价确定。
承包人认为,合同补充条款第 6.5.2 条是针对合同有相同或相 似清单定价方式,合同补充条款第 6.5.2.2 款针对无相同或相似清单 定价方式,故变更前的综合单价应为中标单价。
三、我站观点
上传资料显示,发包人在招标时并未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控制价 各清单的综合单价,合同执行时再按未公开的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比对中标综合单价作为价款调整条件有失公允,建议发承包双方对 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方式方法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2 号文。如有不同观 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