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住宅楼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本工程补充协议2“物价涨落事件”调整方法,除人工、水泥、砂、碎石、砖、钢筋、商品混凝土、电缆可调外,其余材料均不作调整。发承包双方对预拌砂浆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差材料产生争议。发包人意见:协议并未明确预拌砂浆在调整范围,故不予计算调差。
承包人意见:预拌砂浆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水泥、砂,预拌砂浆价格也是随着水泥和砂的价格涨落调整成品价格的,认为应予调差。
造价站意见:来函资料显示,补充协议2明确约定可调差范围仅限于人工、水泥、砂、碎石、砖、钢筋、商品混凝土、电缆,其余材料均不作调整,预拌砂浆不在合同约定的调差材料范围内,故不予调差。如预拌砂浆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9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