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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孵化器项目对套用原定额子目还是套用动态调整后定额子目产生的争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4  浏览次数:42
      某企业孵化器项目,工程地址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按投标下浮率报价方式确定中标人,于2023年3月23日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设计概算工程费、施工图预算编审,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进行组价确定其综合单价,并明确“套用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信息价基期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及人、材、机信息价格。信息价基期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的信息价期数(即对应基期为2023年1月31日)”。2023年8月2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3期)》(粤标定函[2023]107号)对高压旋喷桩子目进行了动态调整,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高压旋喷桩套用原定额子目还是套用动态调整后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施工图预算报审日期在粤标定函[2023]107号文发布之后,且至今发承包人双方尚未确认施工图预算,故应执行动态调整后的定额子目。
      承包人意见:施工图预算编审应依据合同约定,执行信息价基期对应的当期的定额子目,故高压旋喷桩组价应执行调整前的定额子目。
     造价站意见:来函资料显示,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套用信息价基期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23年2月27日,信息价基期为2023年1月31日,在此基期之后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定额子目不作为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7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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