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55) 定额动态调整适用性的争议
某改扩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3 年 3 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 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的 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施工图预算阶段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设计概算工程费、施工图预算编审,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广东 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并明确“套用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 预算信息价基期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及 人、材、机信息价格。信息价基期为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为基准日的 信息价期数(即对应基期为 2023 年 1 月 31 日)”。施工图预算报送 前,2023 年 8 月 21 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 调整的通知(第 23 期)》(粤标定函〔2023〕107 号)对高压旋喷 桩子目进行了动态调整,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高压旋喷桩套用 原定额子目还是套用动态调整后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报审日期在粤标定函〔2023〕107 号 文发布之后,且至今发承包双方尚未确认施工图预算,故应执行动 态调整后的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编审应依据合同约定,执行信息价基 期对应的当期的定额子目,故高压旋喷桩组价应执行调整前的定额 子目。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初步设计概 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套用信息价基期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当期定额,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 2023 年 2 月 27 日,当期 定额即为信息价基期 2023 年 1 月 31 日时的现行定额,故在此基期 之后动态调整的定额子目不作为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7 号文。如有不同观 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