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53) 增加声光报警器能否计价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 年 9 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 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 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根据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承包人需在隧洞内增加安装 6 个声光报警器,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加设声光报警器增加费 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 96.1 其他风险之(9)发包人 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①施工用机具、水电、照明、爆破、 通风以及运输等措施费用……”,声光报警器属于承包人风险,含 在合同价款中,故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按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在隧洞内安装的 6 个声光报警器,属合同外增加工作内容,应按实际确认的工程量 予以计算。
三、我站观点
虽然承包人按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增设了声光报警器, 但增加原因若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者是承包人施工 组织设计的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不予计量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 号文。如有不同观 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