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 年 9 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 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 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由于取消引水隧洞进口临时挡水围堰,水库定期蓄水,每年只 能在水库枯水期进行施工。受水库蓄水制约,2019~2021 年水库施 工期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增加两次重复进退场,竣工结算时发承包 双方对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进退场增加费是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 96.1 其他风险之(9)发包人约 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①施工用机具、水电、照明、爆破、 通风以及运输等措施费用;……” ,及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68.2 合 同价款的调整事件约定、该变更仅涉及措施费增加,故材料和临时 设施重复进退场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受水库蓄水制约,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两次 进退场增加费,为非承包人方原因导致,故应予计算增加的费用。
三、造价站观点
受水库蓄水制约,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施工期间增加两次进退 场费,如果是因取消围堰工程重大变更对本工程产生不利影响引起 的,增加的进退场费应予计算,否则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