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 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 2020 年 8 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 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 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 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设计总说明要求,钢管桩的施工工序为“超前 钢管需采用直径 168mm 钻机成孔,成孔后再采用 42.5R 普通水泥, 按水灰比 0.50 配制的水泥浆(或砂浆)灌浆填满,再插入钢管φ140 ×4.5”。发承包双方就钢管桩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管桩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 定额 2018》(以下简称“2018 房建定额”)“A1-3-125 钻孔灌注 微型桩”“A1-5-99 钢管(锚杆、土钉、微型桩)制安”定额子目, 钢管焊接接桩及钢管桩钻孔产生的泥浆均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现场微型钢管桩施工为压力灌浆法,且微型钢管 桩采用的是 6m 标准节钢管,施工时需电焊接桩,钢管桩应包含成 孔、制浆压浆、埋管、接桩及泥浆外运,应分别执行 2018 房建定额 的“A1-3-123 压力灌浆微型桩”“A1-3-64 钢管桩电焊接桩”“A1-3-127 钢管埋设”“A1-3-119 泥浆罐车泥浆运输”等定额子目。
三、造价站观点
根据基坑支护设计要求,超前钢管桩应套用 2018 房建定额的 “A1-3-123 压力灌浆微型桩”及“A1-3-127 钢管埋设”定额子目, 钢管焊接接桩已包含在“A1-3-127 钢管埋设”定额子目中,不应另 行计算,钢管桩成孔、埋设注浆如产生泥浆需外运,按实际发生工 程量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