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原水供应保障项目,工程地点位于珠海市斗门区,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于2017年9月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在竣工结算的计价中产生以下争议:
一、关于新增水库底便道及道路修复费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变更取消了引水隧洞口临时挡水围堰,增设水库底施工便道,于每年水库枯水期6~8月组织施工,发承包双方对新增水库底便道及道路修复费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之(4)约定“为保证施工所需的陆上临时便道(水上临时便桥)的修建、拆除及因施工所需的现有海堤路的管养、修复等费用无论是否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如施工期间临时道路(临时便桥)根据现状及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调整,所发生费用不予以增加…….”,该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该变更涉及的仅为措施费增加,因此费用不予计取。
承包人意见:设计变更取消原设计围堰工程、增加双方共同确定在水库底临时道路,应按实计算每年进入枯水期后临时道路的修复等相关费用。
造价站意见:发包人取消了引水隧洞口临时挡水围堰,导致承包人只能在每年水库枯水期6~8月组织施工,施工条件与投标前发生较大变化,影响了施工进度安排和施工组织方案,属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重大变更,超出了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遇见的范围,由此改变了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约定的基础,故应按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增加的水库底临时道路费用和每年进入枯水期后临时道路的修复维护等相关费用。
二、关于材料运距增加费计价的争议
补充协议(4)第一条第2.1款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在项目结算时,对投标清单综合单价“水泥、砂石、混凝土”制品的价格信息按选用珠海市信息价格调整斗门区信息价格,而斗门区信息价格说明显示未含材料运至施工现场的费用,双方对采用斗门区材料价格信息是否计算材料运输增加费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一)其他风险之(9)约定“投标前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②、土石方及商品混凝土的运距按发包人所给运距不予调整”,且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已获取工程地点等相关项目信息,投标报价时应在投标综合单价里面综合考虑工程用材料相关运输费用。
承包人意见:按公平原则(补充协议已改变原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信息价计算时,应按材料实际运输距离给予增加,且在采购材料时已支付超运距费用。
造价站意见:根据补充协议(4)约定,材料价格由招标时约定按珠海市发布的信息价改为按斗门区发布的信息价并对中标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由于斗门区发布的信息价格明确未含材料运输费,则结算时应按材料价格费用组成规则增加计算运输费。
三、关于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工程费用计价的争议
设计隧洞断面小,地面运输宽度受限,隧洞开挖大型施工机械来回行驶碾压原设计排水沟,造成排水沟破坏,导致隧洞内水流无法集中排放。根据省安委办检查2021年9月27日检查整改建议,经参建各方共同确定,在两个错车道位置各设置一个集水坑,采用抽水泵和PVC排水管将洞内大部分流水由集水井收集后沿管道排放至洞外。双方对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费的计价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一)其他风险之(8)约定“隧洞降排水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排水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意见:根据省安委办要求,我方按审定的整改方案执行,该增加的工程费应按确认的工程量给予结算。
造价站意见:虽然承包人已按省安委办要求,按照排水整改方案进行了整改,但如果本次整改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者是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排水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管道临时排水工程费不予计量计价。
四、关于进场钢筋钢绞线报废与重设预制场存梁场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在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前,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进场施工,被斗门区建设局要求停工。施工许可证签发时,水库已进入蓄水期,库底的临时施工便道被淹没,进场堆放在位于水库底标高52米水位处的5片预制空心板的钢筋、模板需全部拆除,已进场的钢绞线和部分钢筋报废。同时,承包人需增选场地重新设置空心板预制场、存梁场。发承包双方对上述事件发生的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0.2条承包人风险约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拆除预制空心板的钢筋和模板以及已进场的钢绞线和部分钢筋报废属于承包人应该承担的风险范围不予计价。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约定“……临时工程设施的搭建及拆除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在报价时计入或综合考虑”,另选场地重新设置空心板预制场、存梁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予增加费用。
承包人意见:此次工程停工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计算。为确保取水闸井在蓄水后继续施工以保证在8月底蓄水前完成桥梁预制和吊装,由于场地受限、工期紧张,需在水库底重新设置预制场、存梁场及14片预制底座进行预制桥梁施工,故因受水库蓄水制约以及场地受限等为非施工方原因,增设的预制场、存梁场费用应予计价。
造价站意见:发承包双方应厘清工程停工的责任,结合停工后承包人是否采取合理措施或已经采取措施仍然无法避免损失等因素,对停工造成的拆除预制空心板的钢筋和模板以及已进场的钢绞线和部分钢筋报废的损失按过错比例合理分担。增选场地重新设置空心板预制场、存梁场,如确因发包人取消围堰原因造成以及赶工需要采取的措施,则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费用,否则应由承包人负责。
五、关于取水闸井及桥梁墩脚手架重复搭设计价的争议
因水库定期蓄水,每年5~9月施工,取水闸井及桥梁脚手架重复搭设,发承包双方对脚手架重复搭设增加工程费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脚手架重复搭设属于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发包人和监理确认的工程量增减。因变更新增加的工程,只调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实体工程,对应的措施费不计算(单项变更造价8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除外)”的经定,变更金额未达到80万元,对应的措施费不计算。
承包人意见:水闸井及桥梁墩重复搭设脚手架,是因水库蓄水制约为非施工方原因,应增加计算脚手架搭设费。
造价站意见:取消围堰工程重大变更对本工程产生不利影响在争议一已有阐述,且由于进场道路因林地手续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取水闸井、桥梁只能利用每年5~9月份水库枯水期施工,造成脚手架重复搭设,与专用条款68.2约定的前提条件不吻合,因此脚手架重复搭设费应予计算。
六、关于竹银水库库内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进出场增加费计价的争议
因水库定期蓄水,每年5~9月施工。2019~2021年,水库施工期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两次进退场,发承包双方对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进退场增加费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根据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96.1其他风险之(9)约定,该签证仅涉及措施费增加,重复进出场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意见: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两次进退场增加费,水库蓄水为非承包人方原因,应予计算。
造价站意见:水库蓄水造成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施工期间增加两次进退场费,如果是因取消围堰工程重大变更对本工程产生不利影响引起的增加两次进退场,进退场费应予计算,否则不予计算。
七、关于隧洞内增加声光报警器计价的争议
根据发包人、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承包人需在隧洞内增加安装6个声光报警器,发承包双方对加设声光报警器增加费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约定“①施工用机具、水电、照明、爆破、通风以及运输等措施费用……”,属于承包人风险,含在合同价款中,声光报警器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意见:我方已按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在隧洞内安装了6个声光报警器,属合同外增加工作内容,应按实际予以计算。
造价站意见:虽然承包人按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增设声光报警器,但若本此整改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者是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不予计量计价。
八、关于隧洞内重新浇筑混凝土垫层及排水沟计价的争议
隧洞开挖掘进施工时,承包人已按设计图纸要求在隧洞底浇筑垫层并在侧边设置排水沟。因设计隧洞断面小,隧洞开挖大型施工机械碾压原设计排水沟,造成破坏,隧洞内水流无法集中排放。根据省安委办2021年9月27日整改要求,承包人已按经参建各方确定的整改方案实施。发承包双方对隧洞底部重新浇筑混凝土垫层,设置排水沟、拆除工程费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约定“隧洞降排水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隧洞内重新浇筑混凝土垫层、排水沟及拆除增加的工程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意见:现场已按省安委办要求和排水整改方案实施,增加的工程为合同外增加工作内容,应按实予以计算。
造价站意见:重做混凝土垫层、排水沟,若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者是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不予计量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 号文。)
一、关于新增水库底便道及道路修复费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变更取消了引水隧洞口临时挡水围堰,增设水库底施工便道,于每年水库枯水期6~8月组织施工,发承包双方对新增水库底便道及道路修复费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之(4)约定“为保证施工所需的陆上临时便道(水上临时便桥)的修建、拆除及因施工所需的现有海堤路的管养、修复等费用无论是否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如施工期间临时道路(临时便桥)根据现状及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调整,所发生费用不予以增加…….”,该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该变更涉及的仅为措施费增加,因此费用不予计取。
承包人意见:设计变更取消原设计围堰工程、增加双方共同确定在水库底临时道路,应按实计算每年进入枯水期后临时道路的修复等相关费用。
造价站意见:发包人取消了引水隧洞口临时挡水围堰,导致承包人只能在每年水库枯水期6~8月组织施工,施工条件与投标前发生较大变化,影响了施工进度安排和施工组织方案,属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重大变更,超出了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遇见的范围,由此改变了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约定的基础,故应按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增加的水库底临时道路费用和每年进入枯水期后临时道路的修复维护等相关费用。
二、关于材料运距增加费计价的争议
补充协议(4)第一条第2.1款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在项目结算时,对投标清单综合单价“水泥、砂石、混凝土”制品的价格信息按选用珠海市信息价格调整斗门区信息价格,而斗门区信息价格说明显示未含材料运至施工现场的费用,双方对采用斗门区材料价格信息是否计算材料运输增加费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一)其他风险之(9)约定“投标前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②、土石方及商品混凝土的运距按发包人所给运距不予调整”,且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已获取工程地点等相关项目信息,投标报价时应在投标综合单价里面综合考虑工程用材料相关运输费用。
承包人意见:按公平原则(补充协议已改变原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信息价计算时,应按材料实际运输距离给予增加,且在采购材料时已支付超运距费用。
造价站意见:根据补充协议(4)约定,材料价格由招标时约定按珠海市发布的信息价改为按斗门区发布的信息价并对中标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由于斗门区发布的信息价格明确未含材料运输费,则结算时应按材料价格费用组成规则增加计算运输费。
三、关于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工程费用计价的争议
设计隧洞断面小,地面运输宽度受限,隧洞开挖大型施工机械来回行驶碾压原设计排水沟,造成排水沟破坏,导致隧洞内水流无法集中排放。根据省安委办检查2021年9月27日检查整改建议,经参建各方共同确定,在两个错车道位置各设置一个集水坑,采用抽水泵和PVC排水管将洞内大部分流水由集水井收集后沿管道排放至洞外。双方对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费的计价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一)其他风险之(8)约定“隧洞降排水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排水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意见:根据省安委办要求,我方按审定的整改方案执行,该增加的工程费应按确认的工程量给予结算。
造价站意见:虽然承包人已按省安委办要求,按照排水整改方案进行了整改,但如果本次整改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者是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排水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管道临时排水工程费不予计量计价。
四、关于进场钢筋钢绞线报废与重设预制场存梁场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在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前,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进场施工,被斗门区建设局要求停工。施工许可证签发时,水库已进入蓄水期,库底的临时施工便道被淹没,进场堆放在位于水库底标高52米水位处的5片预制空心板的钢筋、模板需全部拆除,已进场的钢绞线和部分钢筋报废。同时,承包人需增选场地重新设置空心板预制场、存梁场。发承包双方对上述事件发生的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0.2条承包人风险约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拆除预制空心板的钢筋和模板以及已进场的钢绞线和部分钢筋报废属于承包人应该承担的风险范围不予计价。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约定“……临时工程设施的搭建及拆除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在报价时计入或综合考虑”,另选场地重新设置空心板预制场、存梁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予增加费用。
承包人意见:此次工程停工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计算。为确保取水闸井在蓄水后继续施工以保证在8月底蓄水前完成桥梁预制和吊装,由于场地受限、工期紧张,需在水库底重新设置预制场、存梁场及14片预制底座进行预制桥梁施工,故因受水库蓄水制约以及场地受限等为非施工方原因,增设的预制场、存梁场费用应予计价。
造价站意见:发承包双方应厘清工程停工的责任,结合停工后承包人是否采取合理措施或已经采取措施仍然无法避免损失等因素,对停工造成的拆除预制空心板的钢筋和模板以及已进场的钢绞线和部分钢筋报废的损失按过错比例合理分担。增选场地重新设置空心板预制场、存梁场,如确因发包人取消围堰原因造成以及赶工需要采取的措施,则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费用,否则应由承包人负责。
五、关于取水闸井及桥梁墩脚手架重复搭设计价的争议
因水库定期蓄水,每年5~9月施工,取水闸井及桥梁脚手架重复搭设,发承包双方对脚手架重复搭设增加工程费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脚手架重复搭设属于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发包人和监理确认的工程量增减。因变更新增加的工程,只调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实体工程,对应的措施费不计算(单项变更造价8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除外)”的经定,变更金额未达到80万元,对应的措施费不计算。
承包人意见:水闸井及桥梁墩重复搭设脚手架,是因水库蓄水制约为非施工方原因,应增加计算脚手架搭设费。
造价站意见:取消围堰工程重大变更对本工程产生不利影响在争议一已有阐述,且由于进场道路因林地手续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取水闸井、桥梁只能利用每年5~9月份水库枯水期施工,造成脚手架重复搭设,与专用条款68.2约定的前提条件不吻合,因此脚手架重复搭设费应予计算。
六、关于竹银水库库内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进出场增加费计价的争议
因水库定期蓄水,每年5~9月施工。2019~2021年,水库施工期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两次进退场,发承包双方对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进退场增加费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根据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96.1其他风险之(9)约定,该签证仅涉及措施费增加,重复进出场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意见: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两次进退场增加费,水库蓄水为非承包人方原因,应予计算。
造价站意见:水库蓄水造成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施工期间增加两次进退场费,如果是因取消围堰工程重大变更对本工程产生不利影响引起的增加两次进退场,进退场费应予计算,否则不予计算。
七、关于隧洞内增加声光报警器计价的争议
根据发包人、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承包人需在隧洞内增加安装6个声光报警器,发承包双方对加设声光报警器增加费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约定“①施工用机具、水电、照明、爆破、通风以及运输等措施费用……”,属于承包人风险,含在合同价款中,声光报警器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意见:我方已按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在隧洞内安装了6个声光报警器,属合同外增加工作内容,应按实际予以计算。
造价站意见:虽然承包人按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增设声光报警器,但若本此整改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者是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不予计量计价。
八、关于隧洞内重新浇筑混凝土垫层及排水沟计价的争议
隧洞开挖掘进施工时,承包人已按设计图纸要求在隧洞底浇筑垫层并在侧边设置排水沟。因设计隧洞断面小,隧洞开挖大型施工机械碾压原设计排水沟,造成破坏,隧洞内水流无法集中排放。根据省安委办2021年9月27日整改要求,承包人已按经参建各方确定的整改方案实施。发承包双方对隧洞底部重新浇筑混凝土垫层,设置排水沟、拆除工程费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约定“隧洞降排水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隧洞内重新浇筑混凝土垫层、排水沟及拆除增加的工程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意见:现场已按省安委办要求和排水整改方案实施,增加的工程为合同外增加工作内容,应按实予以计算。
造价站意见:重做混凝土垫层、排水沟,若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者是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不予计量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