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43)建设规模内容等发生变化能否 调整咨询服务费的争议
某公建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确定由某咨询公司负责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2019 年 11 月签订咨 询服务合同,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一、争议事项
招标文件及咨询合同显示咨询服务的工程主体部分为两馆一 场及配套运营商业功能空间等,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约 9.19 万平 方米,项目投资估算约 256,407.58 万元。服务内容为提供从投资估 算至工程结算审核备案完成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咨询合同约定 最终服务费结算价不超过签约合同价。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因委托 人建设方案调整,增加训练馆,两馆一场调整为三馆一场,配套设 施增加下穿隧道工程等,总建筑面积调整为 20.53 万平方米,项目 总投资调整为 299,959.45 万元。现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建设规模和工 程内容变化后能否调整咨询服务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委托人认为,根据《咨询服务合同》第 24.1.1 款约定,本项目 咨询服务费最终结算价不超签约合同价,咨询人以建设规模增加为 由申请增加咨询服务费缺乏合同依据。
咨询人认为,由于本工程建设方案调整,建设规模、总投资均发 生了重大变化,其建筑面积增加 11.34 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增加 43,551 万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33 条、第 543 条相关规定调整咨询服务费。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第二十四条 24.1.1 款 (一)仅约定“如项目工作范围发生变更,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双方 协商解决”,但未对咨询服务应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超出风险范围 时调整费用的方法进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委托人调整建设 方案,其建筑规模、工程内容、总投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属于招 标定价时双方无法预见的变化情形,由此导致咨询服务费增减的应 予调整,故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索赔补偿方式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0 号文。如有不同观 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