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体育中心项目,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某咨询公司负责本工程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于2019年11月14日签订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合同,本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招标文件及咨询合同显示咨询服务的工程主体部分为两馆一场、配套运营商业功能空间等,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分别为占地面积约48.57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9.19万平方米,项目投资估算约256.407.58万元;服务内容为提供从投资估算至工程结算审核备案完成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咨询合同约定最终服务费结算价不超过签约合同价。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因委托人建设方案调整,增加训练馆,二馆一场调整为三馆一场,配套设施增加下穿隧道工程等。总建筑面积调整为20.53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调整为299,959万元。现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建设规模和内容调整后能否调整咨询服务费产生争议。
委托人意见:根据《咨询服务合同》第24.1.1款约定,本工程的咨询服务费最终结算价不超签约合同价,咨询人以建设规模增加为由申请增加咨询服务费缺乏合同依据。
咨询人意见:由于本工程建设方案调整,建设规模、总投资均发生了重大的实质性变化,其建筑面积增加11.34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增加43,551万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第543条相关规定调整咨询服务费。
造价站意见:来函资料显示,咨询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委托人调整建设方案,其建设规模、总投资均发生了重大的实质性变更,属于招标定价时双方无法预见的变化情形,引起咨询服务费用调整的应予调整。但本咨询服务合同第二十四条24.1.1款(一)仅约定“如项目工作范围发生变更,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双方协商解决”,未对咨询服务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超出风险范围调整费用的方法进行约定,故因建设规模、工程内容、总投资等变化导致咨询服务费增减的,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索赔补偿方式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0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