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自:(东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6月87、88页
争议案例分享(141)更换信息价依据 能否计取材料运输费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 年 9 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 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 时发生计价争议。一、争议事项
补充协议(4)第一条第 2.1 款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在项目结 算时,对投标清单综合单价“水泥、砂石、混凝土”制品的价格信息 由选用项目所在市信息价格调整为项目所在区信息价格,而区信息 价格说明显示未含材料运至施工现场的费用,竣工结算时双方对采 用区材料价格信息是否计算材料运输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已获取工程地点等相关项目信 息,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96.1(一)其他风险之(9)约定“投标 前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⑫、土石方及商品混凝土的运距按发 包人所给运距不予调整”,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在投标综合单价里面 综合考虑工程用材料相关运输费用。
承包人认为,由于发布的市信息价与区信息价包含内容不同, 按公平合理原则(补充协议已改变原合同上述约定),按区材料价 格信息价计算时,应按材料实际运输距离给予增加计算运输费,且 实际在采购材料时已支付运距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补充协议(4),材料价格选用由招标时约定的按项目所 在市发布的信息价改为按项目所在区发布的信息价,并同步对中标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由于项目所在区发布的信息价格明确未含 材料运输费,则结算时中标清单综合单价调整计取材料价格时,应 按材料价格费用组成规则增加计算运输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 号文。如有不同观 点,欢迎留言分享。)
(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