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40)设计变更引起的施工便道及 道路修复费是否应计取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 年 9 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 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 时发生计价争议。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原设计至引水隧洞进口的进场道路因手续问题无法开 辟使用,为保证施工的顺利开展,设计变更为取消引水隧洞口临时 挡水围堰,增设水库底施工便道,利用每年水库枯水期 6~8 月组织 施工,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新增水库底便道及枯水期组织施工 时产生的道路修复费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96.1 其他风险之(4)约 定“为保证施工所需的陆上临时便道(水上临时便桥)的修建、拆除 及因施工所需的现有海堤路的管养、修复等费用无论是否包含在投 标报价中,如施工期间临时道路(临时便桥)根据现状及相关部门 要求需要调整,所发生费用不予以增加……”,该项费用应由承包人 承担。且该变更涉及的仅为措施费增加,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约定,此费用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设计变更取消原设计围堰工程、增加双方共同确 定的水库底临时道路,每年进入枯水期后临时道路的修复等相关费 用应按实计算。
三、我站观点
发包人取消了引水隧洞口临时挡水围堰,导致承包人只能在每 年水库枯水期 6~8 月组织施工,施工条件与投标前发生较大变化, 影响了施工进度安排和施工组织方案,属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重大 变更,超出了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遇见的范围,由此改变了合同专 用条款 96.1 其他风险约定的基础,故应按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 计算增加的水库底临时道路费用和每年进入枯水期后临时道路的修 复维护等相关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 号文。如有不同观 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