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38)沟槽及基坑石方开挖 预算定额选用的争议
某地下电力管廊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 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21 年 8 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 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 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各专业定额编 制预算组价确定, 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沟槽支护采用放坡+喷射混凝土或灌注桩+支撑的支护 形式,沟槽底宽≤7m 且底长>3 倍底宽,沟槽深度 3.219~13.828m。 基坑支护采用多级放坡+喷射混凝土的支护形式,底面积>150 ㎡, 基坑深度 18.776m。沟槽及基坑石方开挖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 用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进行凿岩施工,双方对沟槽、基 坑石方开挖预算编制依据的专业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属性为市政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应按《广 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中凿岩机破碎岩石的相关子目 (D1-1-92~D1-1-96)进行套价。
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中的“凿岩机 破碎岩石”相关子目使用机械为手持式风动凿岩机,与实际施工机械 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不符,且没有考虑在沟槽下凿石的 施工降效,属于定额缺项,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参考其他相关定额, 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 2018》中的“液压锤破碎石 方”相应子目(G1-1-189~G1-1-193)乘以 1.30 系数与本工程施工 机械和施工条件相符,应予借用。
三、我站观点
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本工程沟槽及基坑石方开挖采用挖 掘机带液压破碎锤的静态破碎施工工艺,查询现行的市政、房建定 额均无相关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合同专用条款第 14.1.1.2.2 款约定, 本工程的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以上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未包含的参考其他相关定额和省、 市、区造价管理文件。本工程沟槽及基坑石方的开挖方式、施工工 艺、施工条件和作业环境与《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 2018》的“液压锤破碎石方”子目较为相似,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参 考《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 2018》中的“液压锤破碎石 方”定额(G1-1-189~G1-1-193)子目进行计价,当遇到破碎坑、槽 岩石时,相应子目按照定额规定乘以 1.30 系数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1 号文。如有不同观 点,欢迎留言分享。)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属性为市政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应按《广 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中凿岩机破碎岩石的相关子目 (D1-1-92~D1-1-96)进行套价。
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中的“凿岩机 破碎岩石”相关子目使用机械为手持式风动凿岩机,与实际施工机械 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不符,且没有考虑在沟槽下凿石的 施工降效,属于定额缺项,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参考其他相关定额, 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 2018》中的“液压锤破碎石 方”相应子目(G1-1-189~G1-1-193)乘以 1.30 系数与本工程施工 机械和施工条件相符,应予借用。
三、我站观点
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本工程沟槽及基坑石方开挖采用挖 掘机带液压破碎锤的静态破碎施工工艺,查询现行的市政、房建定 额均无相关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合同专用条款第 14.1.1.2.2 款约定, 本工程的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以上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未包含的参考其他相关定额和省、 市、区造价管理文件。本工程沟槽及基坑石方的开挖方式、施工工 艺、施工条件和作业环境与《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 2018》的“液压锤破碎石方”子目较为相似,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参 考《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 2018》中的“液压锤破碎石 方”定额(G1-1-189~G1-1-193)子目进行计价,当遇到破碎坑、槽 岩石时,相应子目按照定额规定乘以 1.30 系数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1 号文。如有不同观 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