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下电力管廊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 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21 年 8 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 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 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各专业定额编 制预算组价确定, 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工作井基坑支护采用旋喷桩(袖阀管止水)+灌注桩+混 凝土支撑或钢支撑的支护形式,基坑深度 6.3~15.147m,跨度均大 于 7m,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 进行凿岩施工,属于大型支撑下凿岩开挖石方。双方对大型支撑下 凿岩开挖石方预算编制依据的专业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属性为市政工程,应按《广东省市政工程 综合定额 2018》中凿岩机破碎岩石的相关子目(D1-1-92~D1-1-96) 进行套价。
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中的“凿岩机 破碎岩石”相关子目使用机械为手持式风动凿岩机,与实际施工机械 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不符,且没有考虑在大型支撑下基 坑凿石的施工降效、排水、凿岩机械上下井和石渣提升须使用吊车 等因素,属于定额缺项。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参考其他相关定额,而 《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 2018》中的“大型支撑下凿石” 相应子目(G1-1-126~G1-1-130)与本工程施工机械和施工条件相 符,应予借用。
三、造价站观点
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本工程大型支撑下的石方开挖依据 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挖掘机带液压破碎锤的静态破碎施工工艺, 查询现行的市政、房建定额均无相关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合同专 用条款第 14.1.1.2.2 款约定,本工程的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执行《广 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以上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未包含的 参考其他相关定额和省、市、区造价管理文件。虽然本工程的石方 开挖并非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主体结构部分的石方,但在大型支撑 下开挖石方的施工条件及作业环境与《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 程定额 2018》的“大型支撑下凿石”子目较为相似,因此建议发承包 双方参考《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 2018》中的“大型支 撑下凿石”(G1-1-126~G1-1-130)子目进行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1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