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35)物价波动价差计算方法的争议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 年 3 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 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竣工结算时 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 76.3(2)条约定“主要材料(钢材、水 泥、商品砼、铜材)上涨或下降超过 10%(含 10%)给予调整,调 整方法: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上述主要材料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 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竣工结算时发承 包双方就主要材料上涨或下降超过 10%时价差调整是否剔除 10%以 内的风险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主要材料合同履行期价格相对于基准价格上涨或 下降超过 10%(含 10%)时,仅对超出 10%以外部分计算价差,风 险幅度在 10%以内的风险费用则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调差范围内的材料只要上涨或下降超过 10%(含 10%)时,10%以内及以外的均应给予计算材料价差。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显示,合同专用条款不仅约定前述四种材料涨跌 超过 10%(含 10%)给予调整,也明确了其调整方法按可调价差材 料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乘积 计算,因此其价差调整不剔除 10%以内的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4 号文。如有不同观 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