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 年 4 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 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竣工结算时 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为标段内两个路段 内的地下空间和市政道路路面工程,施工过程中主体道路工程完成 后,局部地下工程区域因发包人不能交付承包人施工,列入缓建工 程,根据要求承包人编制了缓建期间的“留守方案”,经监理单位批 准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缓建工程开工时间以 甲方书面指令为准,实际留守时期约 550 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 缓建工程留守期间发生的防护保护费是否在措施费总价包干范围内 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留守期间发生的防护保护费属于措施费用,根据 合同专用条款第 73.3 条,措施费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故留守期间发 生的防护保护费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 73.3 条是针对招标文件、招标图 纸、工程量清单总价包干的内容。缓建工程留守期间按建设、监理 单位批复的防护、应急处理方案实施,不属于专用条款第 73.3 条约 定的包干范围,应按通用条款第 35.4 条“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 施工且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约定,按实计算缓建工程留 守期间增加的措施费用。
三、造价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缓建工程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其留守费用 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 73.3 条约定的措施费“按招标提供的招标文 件(含招标答疑)、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总价大包干”的内容和范 围,且补充协议(二)对留守费用计价已有约定,故应按发承包双 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的约定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6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