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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132)专项方案施工的顶管降效费用 如何计价的争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3  浏览次数:23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 年 7 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 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 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顶管顶进过程遇到障碍物,承包人在发包人完成征地手 续后进场勘查,其障碍物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沿线影响约 180m。 依据经审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专项方案,采用支护开挖,同时为 确保进度和顶管安全,采用边清障边顶进的方式完成顶管施工。结 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采用该施工方案的降效费用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 96.1 款其他事项(一)其他 风险之(6)条 “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发布 停工通知,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发包人 无需对相关费用和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约定,对承包人的费用索赔 不予支持。
       承包人认为,3#顶管工作井顶管段属于设计变更,顶管路线发 生变化,原招标时的地质勘察资料不再适用,出现地下障碍物后需 处理和影响的费用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由于采用边清障 边顶管方案的施工效率远低于正常效率,故变更段顶管应按实际耗 用的机械设备和人工量调整投标综合单价,并调整结算费用,同时 计算为防止已顶管段抱死而压浆润管所增加的费用。
       三、造价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承包人按设计变更通知采用顶管施工时,遇到 障碍物后该段顶管依据经审批的专项方案,采用支护开挖并边清障 边顶进的方式施工,属于施工方式变更,存在实际施工的地质情况与 招标时不一致的情形,超出了投标报价所能考虑的风险范围,由此 导致招标时基础条件已发生实质性变化,故其投标综合单价已不再 适用该段顶管计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据专用条款第 56 条工程变更及 第 72 条工程变更事件的约定原则,按经审批的专项方案,测算实际 工效与施工成本重新确定该段顶管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8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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