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应急救援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 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 年 12 月签订的施工总承 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 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文件明确,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负责招标。项目 实施时,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暂估价项目招标方案和工程量清 单,并明确暂估价项目中标人需向总承包人支付中标金额的 3%作为 总承包服务费。暂估价项目中标人进场施工后,发承包双方就总承 包人能否收取暂估价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定额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人 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工程分包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服务所需的 费用,本工程总承包人仅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不应收取 3% 的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认为,在暂估价项目招标方案中已明确由中标人支付 3%的总承包服务费并考虑在投标报价总价内,且在招标前该方案已 报请发包人审核批复。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为 暂估价项目也提 供了包括临时设施、质量、安全、进度和验收管理在内的总承包服 务,以及承担了因暂估价项目单位协调问题造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工 作。鉴于暂估价为不可竞争费用,总承包人在投标时并未计取相关 管理服务费,故结算时应按暂估价项目计取 3%的总承包服务费。
三、造价站观点
合同已明确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在经发包人审 批的招标方案与暂估价项目合同中均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3%的总承 包服务费,且实施过程中总承包人按招标约定向暂估价项目中标人 提供了相应服务,在结算时总承包人应向暂估价项目中标人收取总 承包服务费。暂估价项目招标清单单独开列总承包服务费的,暂估 价项目中标人据此与发包人结算并相应支付给总承包人;暂估价项 目招标清单未单独开列总承包服务费的,因在招标时有明确约定, 视为包含在暂估价项目合同价格中,暂估价项目中标人与发包人结 算后应向总承包人另行支付暂估价项目的总承包服务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8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