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27)不平衡报价能否按 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调整的争议
某设备采购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 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采购。2021 年 6 月签订的采购合同显示, 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 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 23.3.1(六)条约定,投标报价中某一 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的同一清单综合单价为不平衡报 价,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不平衡报价事件,应将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 价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同一清单综合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相乘计 算并进行调整。但由于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 各项综合单价,结算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中标综合单价是否按不 平衡报价调整规则进行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 23.3.1(六)条已有约定,故应 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招标未公开每一细项综合单价,且合同协议书中 约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履行期间也未发生工程变更,故应按已通 过审核的中标单价执行,不调整。
三、我站观点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 的定义与调整方法,但招标文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 布明细,同时承包人在招标答疑时也未对合同专用条款第 23.3.1 (六)条约定执行的可行性提出澄清的要求,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本着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 协商解决,如继续按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调整时应在 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中标单价进行余额分配的调 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6 号文。如有不同观 点,欢迎留言分享。)